中華民國防高血壓協會



關於本會

本會簡介本會會章理 事 長

本會簡介/

中華民國防高血壓協會於民國七十四年蒙內政部以七十四台內社字第351811號函﹑核准籌組。

七十五年二月二日成立大會暨第一屆會員大會迄今已歷19寒暑。在完全沒有固定經費來源之下﹑會務的推展,及防高血壓宣導工作難免因缺乏經費,而難全其功。不過在歷屆理監事及行政同仁勉力打拼之下,仍使七十四年成立之初,高血壓疾病在衞生署公佈之10大死亡排行第4名降至目前(90年公佈資料)第10名,在台北市已降至10名以外。

防高血壓的工作是不能間斷因為每年都有青少年進入中壯年﹑中壯年進入老衰年的人們仍需靠不斷的宣導﹑提醒人們注意多量血壓預防重於治療 。使這個無聲的殺手-高血壓無所遁形﹑減少高血壓併發症的危害﹑造福社會。

這個網站也是在堅苦之中籌款完成﹑希望能在無遠弗界的網路天地中發揮一些宣導的功效,請大家告訴大家!!

誠徵會員加入本會行列!!

本會誠徵會員加入費用新台幣:500元,每年需繳交會費500元,集砂成塔,這也是本會最主要的經費支援。

中華民國防高血壓協會會章/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五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廿八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三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廿三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廿八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廿四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七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會章依據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防高血壓協會 (ROC Hypertension Prevention Association ),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 : 本會以社會力量,宣傳高血壓之防範,加強為高血壓病患之預防與服務,以促進國民健康為宗旨。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五條 : 本會得設立省市縣市分支會,或聯絡處,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高血壓之預防宣傳事項。
二.有關高血壓預防之促進事項。
三.有關高血壓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四.有關會員間互助連繫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對防高血壓有志趣者,或已得了高血壓或患過中風病者,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凡一次繳足或捐助新台幣伍仟元者,得為永久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報主管機關備查凡一次繳足或捐助新台幣壹拾萬元者,得為永久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熱心贊助本會旨宗旨,特別捐助本會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對本會宗旨有重大貢獻,捐助本會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八條 :凡有違反本會會章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議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經查屬實並得先予處理,再提報會員大會追認,其已繳之各種會費,概不退還。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四.本會出刋之雜誌有義務贈送閱讀。
五.憑會員證在本會特約醫院可享優待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分配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凡欠繳常年會費二年以上會員,暫停其本會會章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四.出席本會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其職務。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法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以無記名連法互選常務理事七人,遇有出缺額時,由理事依法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就當選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擔任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一人為監事長,主持監察職務。

第十六條 :本會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理﹑監事。
二.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會章。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辦理監事會員入會事項。
四.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案件。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
六.執行法令及本會章所規定之任務。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工作進行狀況議。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四.辦理其有關監查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無故連續兩次不出席理監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因公務需要得按實支付交通費。
第廿一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副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惟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置與高血壓有關之各種委員會,其設置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分設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雇員各若干人,由秘書長遴聘,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四條 :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第廿五條 : 會員大會開會時,由常務理監事組成主席團主持之。
第廿六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會員三分之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之同意決定之。
第廿七條:本會理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兩月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則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廿八條 :本會監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
第廿九條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 :
1.個人會員 : 新台幣伍佰元。
2.團體會員 : 新台幣壹萬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 : 新台幣伍佰元。
2.團體會員 : 新台幣伍仟元。
註 : 1.永久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
2.永久團體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3.凡已繳足永久個人會員會費或永久團體會員會費者,以後個人永久會員及團體永久會員即不需再繳常年會費。
三.存款及基金之孳息。
四.自由捐款。
五.補助費。
六.其他收入。

第卌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卌一日止。
第卌二條 :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 (後)一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卌三條 : 本會有關之組織簡則,各項委員會及召集會員大會等事項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卌四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卌五條 :本會章如有未盡事會,悉依有關法令辦理,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卌六條 :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理監事/

  • 理事長

    李宏信 台北市
    學歷: 東京醫科大學博士
    現職: 中山醫院耳鼻喉科主任醫師
    台北市宏仁診所院長
    02-2542-2076; 02-2507-2342
    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十七號
  • 秘書長

    王渝 河北定縣
    學歷: 淡江大學
    現職: 防高血壓協會秘書長
    02-2729-6135; 02-2942-4487
    台北縣中和市大勇街廿七巷十號之三4樓